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
第一條:為實施火炬計劃,發展廈門市高新技術產業,參照國發【1 991 】第12號文件精神,制訂本辦法。
第二條: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,包括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(以下
簡稱開發區)高新技術企業認定,按照本辦法執行。
第三條:廈門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是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、
負責本辦法的實施,組織審批認定工作。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也可由開
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協助辦理報批手續。
第四條:根據國發【1991】第12號文,劃定高新技術范圍如下:
(1)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。
(2)空間科學和航空技術。
(3)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。
(4)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。
(5)材料科學和新技術材料。
(6)能源科學和新能源、高效節能技術。
(7)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。
(8)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。
(9)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。
(10)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。
(11)其它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、新技術。
隨著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,本高新技術范圍將根據國家科委發布的有關文件
進行補充和修訂。
第五條: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、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。高新技術企業必
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:
(1)從事本規定第四條范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、開發、
生產和經營業務。單純商業經營除外。
(2)實行獨立核算、自主經營、自負盈虧。
(3)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、開發、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,
并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。
(4)真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學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%以上; 從事高新
技術產品研究、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%以上。
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,具有大專以上學
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20%以上。
(5)有十萬元以上資金,并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費場所和設施。
(6)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、開發的經營應占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%以
上。
(7)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,一般由技術性收入、高新技術產品產值、一
般技術產品產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。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
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%以上。
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技術咨詢、技術轉讓、技術入股、技
術服務、技術培訓、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、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
產品的收入。
(8)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、財務等管理制度。
(9)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。
第六條:市科委每年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,組織對高新技術企業進
行考核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,由市科委收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,不得享受高
新技術企業的各項政策。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由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進行考核,
考核結果報市科委。
第七條:市科委每年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,組織對高新技術企業進
行考核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,由市科委收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,不得享受高
新技術企業的各項政策。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由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進行考核,
考核結果報市科委。
第八條: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一般為五年以內,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
術產品經批準可延長至七年。
第九條: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范圍、合并、分立、轉業、遷移或歇業的,
須經市科委審批,并向工商、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。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
業,須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審批,報告市科委,并向工商、稅務等部門辦理相
應登記。
第十條:廈門市按照國家規定全部核減行政事業費實行經濟自立的全民所有
制科研單位,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,經市科委審定批準,可轉為高新技
術企業。
第十一條:本辦法由廈門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第十二條: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。